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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務部(保護司)觀護人6名甄選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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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機關名稱:法務部
二、職務列等:薦任第7職等至第9職等
三、職稱:觀護人
四、職系:司法行政職系
五、名額:正取6名,備取4名,候用期間自公告之翌日起5個月(經甄選結果如無適當人選時得從缺),若正取人員未到任,則依備取排名依序向前遞補。
六、工作地點:本部所屬各地方檢察署。
七、資格條件:
(一)符合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21條法定任用資格;現職公務人員需具薦任職務任用資格(如現敘委任第5職等者,須經薦任升官等考試及格)。
(二)熱忱務實,擅溝通協調,熟稔公文寫作及電腦文書處理。
(三)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 條及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2 條所列,不得擔任公務人員各款情事。
(四)須具3年以上考績,且最近3年考績需1年列甲等、2年列乙等以上。
(五)最近3年無懲戒或懲處紀錄。
八、工作項目:
(一)執行保護管束、附條件緩刑、緩起訴處分(戒癮治療、法治教育、義務勞務及其他必要命令)、社會勞動等案件。
(二)其他社區矯治業務。
九、聯絡方式:
(一)意者請於114 年3月14日(星期五)止(如已線上應徵者,事涉相關資格認定,仍須以紙本寄送相關資料,並均以郵戳為憑,逾期不受理),備妥公務人員履歷表(需使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服務網eCPA內之公務人員履歷表「一般」格式,請提供自WebHR下載之版本,含自傳,自傳部分請詳述對工作之基本認識與理念。自傳空白者視為資料不全,資格不符)、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影本、最高學歷證書影本(如係以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21條第4款資格申請,亦請檢附相關學系之畢業證書影本)、最近3年考績、獎懲及最近1次銓敘部銓敘審定函影本、服務地區意願調查表;事涉相關資格認定及調任權益,並請於報名前先行確認具該職系之任用資格(如有相關權責機關具該職系之證明文件亦請檢附),本部初審時,對所附資料如有疑義時,將以電話或電子郵件通知應徵者於規定期限內提供相關佐證資料,未依限提供者視為資格不符。
(二)請於報名信封上註明應徵「觀護人」及上班時間聯絡電話、下班後聯絡電話、通訊地址,於114年3月14日前(郵戳為憑,逾期不受理)逕寄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30號法務部人事處收。
(三)報名人員所檢附之文件影本,如有偽造、變造、假借、冒用等情事,一經查明,已錄取者,撤銷錄取資格;已發布派令者,撤銷派令。其涉及刑事責任者,移送檢察機關辦理。
(四)資格符合者擇優通知面試,正取6名,並視面試結果酌增候補名額4名(候補期間5個月),上開錄取名額無適當人選時得從缺,不符資格者請勿寄送。全部報名資料恕不退件,錄取者名單將於核定後,另行公告於本部網站/ 資訊公開/本部電子公布欄。
(五)如有報名、工作項目或甄選方面疑問,請於上班時間洽(02)21910189轉7310(沈先生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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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02.觀護人公開甄選填分配機關志願表-.pdf 02.觀護人公開甄選填分配機關志願表-.pdf (下載次數:62次)